中石化配管设计规定(2001)
1 总则1.1 目的
1.2 范围
2 管道布置
2.1 管道布置一般要求
2.2 管道净空高度和埋设深度
2.3 管道间距
2.4 管道跨距
2.5 工艺管道布置
2.6 泄放管道布置
2.7 取样管道布置
2.8 公用物料管道布置
3 阀门布置
3.1 阀门布置一般要求
3.2 止回阀布置
3.3 安全阀布置
3.4 调节阀布置
3.5 减压阀布置
3.6 疏水阀布置
4 管件和管道附件布置
4.1 管件布置
4.2 阻火器布置
4.3 过滤器布置
4.4 补偿器布置
5 管道上仪表布置
5.1 流量测量仪表布置
5.2 压力测量仪表布置
5.3 温度测量仪表布置
5.4 物位测量仪表布置
6 管道支吊架布置
6.1 管道支吊架设计一般要求
6.2 管道支吊架布置
1 总则
1.1 目的
为提高石油化工装置工程设计中管道的设计质量,特编制本标准。
1.2 范围
1.2.1 本标准规定了管道、阀门、管件和管道附件、管道上仪表以及管道支吊架等
布置要求。
1.2.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石油化工装置基础设计阶段进行配管研究
的管道布置设计,以及详细设计阶段的管道布置设计。
2 管道布置
2.1 管道布置一般要求
2.1.1 管道布置设计的基本要求:
a) 应符合管道及仪表流程图的要求;
b) 应符合有关的标准;
c) 管道布置应统筹规划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整齐美观,并满足施工、操
作、维修等方面的要求;
d) 对于需要分期施工的工程,其管道的布置设计应统一规划,力求做到施工、
生产、维修互不影响;
e) 在确定进出装置管道的方位与敷设方式时,应做到内外协调f) 管道应尽可能架空或地上敷设;如确有需要方可埋地或在管沟内敷设;
g) 管道宜集中成排布置。地上的管道应敷设在管架或管墩上;
2.1.2 管廊上应统一考虑仪表、电气槽板所需的位置。全厂性管廊或管墩上应留有
10 %~30 %的空位,并考虑其荷载。
2.1.3 管道布置不应妨碍设备、机泵及其内部构件的安装、检修和消防车辆的通
行。
2.1.4 管道布置应使管系具有一定柔性,在保证管道柔性及管道对设备、机泵管口
作用力和力矩不超出允许值的情况下,应用最少的管道组成件,最短的长度将管道连
接起来,并尽量减少焊缝。对于合金管道、泵及压缩机的吸入管道、真空管道更应如
此。
2.1.5 在规划管道时应考虑其支承点和柔性。尽量利用管道的自然形状吸收热胀自
行补偿。
2.1.6 管道布置应尽量做到“步步高”或“步步低”,减少气袋或液袋。不可避免
时应根据操作、检修要求设置放气管、排液管和切断阀。管道布置应尽量减少管道
“盲肠”。
2.1.7 法兰的位置应避免位于人行通道或机泵上方。输送腐蚀性介质管道及高压管
道上的法兰宜设安全防护。
2.1.8 异径管件应紧靠需要变径的位置,以使布置紧凑、节约管材和减少焊缝。
2.1.9 管道布置应整齐有序,横平竖直,成组成排,便于支撑。整个装置的管道、
纵向与横向标高应错开,一般情况下,改变方向同时改变标高,但特殊情况或条件允
许时也可平拐。
2.1.10 管道布置应满足仪表元件对配管的要求。
2.1.11 气体和蒸汽管道的支管应从主管上方引出或汇入。
2.1.12 管道布置时管道焊缝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管道对接焊口的中心与弯管起弯点的距离不应小于管子外径,且不小于
100 mm;
b) 管道上两相邻对接焊口的中心间距:
1) 对于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150 mm的管道,不应小于150 mm;
2) 对于公称直径小于150 mm的管道,不应小于外径,且不得小于50 mm。
2.1.13 气液两相流的管道由一路分为两路或多路时,管道布置应考虑对称性或完全
满足PID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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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4 管道穿过建筑物的楼板、房顶或墙面时应加套管,套管与管道间的空隙应密
封。套管的直径应大于管道隔热层的外径,并不得影响管道的热位移。管道上的焊缝
不应在套管内,并距套管端部不应小于150 mm。套管应高出楼板50 mm,管道穿过
屋顶时应设防雨罩。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或防爆墙。
2.1.15 有隔热层的管道,在管墩、管架处应设管托。但是,无隔热层管道温度超过
120 ℃时,不应直接敷设在混凝土构件上,应加管托或隔热层。
2.2 管道净空高度和埋设深度
2.2.1 管道跨越装置区的铁路和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管道跨越铁路时,轨顶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 m;
b) 管道跨越检修道路或消防道路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 m;
c) 在人行通道上方的管道,其管底的净空不宜小于2.2 m;
d) 管架立柱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应小于3 m,距道路路肩不应小于1 m;
e) 管道与铁路或道路平行敷设时,其突出部分距铁路中心线不应小于3.5 m,
距道路路肩不应小于1 m。
2.2.2 装置内管廊的高度,除应满足设备接管和检修的需要外,还应符合下列规
定:
a) 管廊下布置泵或换热器时,管底至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宜小于3.5 m;
b) 管廊下不布置泵或换热器时,管底至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宜小于3 m;
c) 管廊下作为消防通道时,管底至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 m;
d) 多层管廊的层间距应根据管径大小和管架结构确定;上下层间距宜为1.2 m~
2.0 m;
e) 当管廊上的管道改变方向或两管廊成直角相交,其高差以600 mm~750 mm
为宜;对于大型装置也可采用1000 mm高差;
f) 当管廊有桁架时要按桁架底高计算管廊的净高。
2.2.3 接近地面敷设的管道的布置应满足阀门和管件等的安装高度的要求,管底或
隔热层的底部距地面净空高度不应小于100 mm。
2.2.4 管道穿越铁路和道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管道穿越铁路和道路的交角不宜小于60°,穿越管段应敷设在涵洞或套管
内,或采取其它防护措施;
b) 套管的两端伸出路基边坡不应小于2 m;路边有排水沟时,伸出水沟边不应
小于1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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