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油价时虽然会给石油公司带来较高的收益,但低油价时,石油公司往往收入锐减、亏损严重,通常需要依赖于高油价时的积累来抵御低油价时的风险。允许石油公司计提油价风险准备是规避油价风险的有效办法之一,即当油价畸高时,石油公司计提油价风险准备并计入当期费用,减少当期利润及股利分配,进而减少当期的现金流出;当油价畸低时石油公司转回计提的油价风险准备,增加当期利润和股利分配。 原油价格风险及其对石油公司的影响 从1998年6月开始,我国国内原油价格与国际接轨,不再是政府计划价。今年6月份美国纽约原油期货价格一度升高至每桶42.35美元,我国深刻感受到了国际油价的变幻莫测和压力,油价风险成为政府,企业和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 原油作为国际间自由流动的商品,已不具有垄断性,根据市场供求机制,原油价格有涨必有跌,跌后必会涨。除了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之外,油价还会在战争与冲突、产油国政策、投机行为等不确定性因素的推波助澜下,放大了油价波动的幅度,使油价具有极大风险性和难以预测性。 人们应当不会忘记,1979年两伊战争和1990年海湾战争时油价价格暴涨至43美元和34.3美元,而上世纪90年代以来,OPEC组织七种原油一揽子油价平均每桶19美元左右,所以很多业内人士的判断是:目前的油价水平是非正常的,并非供求关系所致,投机和恐慌心理因素很大,2010年前很有可能出现油价大起大落,不排除上限达到每桶50美元,下限达到每桶10美元。 高油价时虽然会给石油公司带来较高的收益,但低油价时,石油公司往往收入锐减、亏损严重,通常需要依赖于高油价时的积累来抵御低油价时的风险,那些自身积累不足的石油公司便面临破产倒闭或被兼并的危险,这样的案例历史上屡见不鲜。由于长期计划经济时期低油价及资源条件差等客观因素的影响,我国石油公司承担油价风险的能力比国际大石油公司要弱得多。如何化解我国石油公司面临的油价风险是值得研究的课题。 笔者认为,允许石油公司计提油价风险准备是规避油价风险的有效办法之一。石油公司应根据稳健性会计原则,在高油价时计提油价风险准备并在低油价时转回;而政府应给予石油公司这一政策,并允许石油公司计提的油价风险准备在税前列支。 石油公司应计提油价风险准备 应对油价风险,石油公司应首先通过增加资源储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管理水平等措施,增加企业盈利,使得企业获得持续经营和稳定发展的资本,做大做强企业,增强自身抵抗油价风险的能力。 除此之外,石油公司可以考虑采取谨慎的财务会计政策,计提油价风险准备。即当油价畸高时,石油公司计提油价风险准备并计入当期费用,减少当期利润及股利分配,进而减少当期的现金流出;当油价畸低时,石油公司转回计提的油价风险准备,增加当期利润和股利分配。 这种做法可以增加石油公司自身的积累,增强其抵御油价风险的能力,并且石油公司能够保持利润和股利分配的相对均衡,有利于稳定公司股价,提升公司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形象。 同时,石油公司计提了油价风险准备后现金流充足,可以进一步扩大国内资源储备和生产能力。在低油价时,是获取国际石油资源的有利时机,我国石油公司可以利用油价风险准备,实现国际石油资源的低成本占有。 如果不建立相应的油价风险准备,高油价时多派发股息,多上交所得税,一旦油价大跌,石油公司将面临大幅亏损,现金流紧张,资源储备与生产量必然大幅收缩,进一步加剧国内石油资源紧张,国内将不得不大量增加石油进口,国家石油安全将直接受到威胁。 政府应创造政策环境,增强石油公司抗风险能力 我国目前已成为石油净进口国,2003年原油进口量达到9000多万吨,进口依赖度超过30%,今年预计进口量还将增加,我国石油安全问题不容乐观。考虑到石油进口日益扩大的现实状况,政府应制定有针对性政策,为石油公司营造增强抵御油价风险能力的环境,保障国家的石油安全。 允许石油公司采取谨慎性的会计原则提取油价风险准备并在税前列支,不仅是对石油公司最有力的支持,也有利于保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性。油价的起伏波动会对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在高油价时,石油公司收入和利润均增加,国家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等税收收入也相应增加; 在低油价时,石油公司收入和利润减少,国家税收收入相应减少,国家石油税收受石油价格影响而极不稳定。 如果允许石油公司计提价格风险准备并在税前扣除,有利于国家财政的稳定。在高油价时,国家通过增值税等税种已经实现了财政增收,石油公司当期的所得税保持基本稳定,不会对财政增收产生影响。在低油价时,石油公司通过风险准备转回,相应增加了所得税的上交。 计提油价风险准备的具体操作应规范,要有严格的计提和转回准备的标准,防止其成为石油公司随意调节利润的工具。比如,可以考虑以OPEC组织确定的每桶22-28美元的价格控制区间为依据计提和转回准备,当每桶油价高于28美元或更高时计提油价风险准备,每桶油价低于22美元或更低时转回油价风险准备。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在高油价时不宜通过行政手段收取石油公司的风险收益,这种做法将削弱石油公司抗风险的能力,即使能够配套建立低油价时政府的返还机制,这种做法也不太符合国际惯例和WTO规则,在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石油公司均海外上市的情况下,将加重投资者对我国政府政策的担心。政府稳定的政策环境是海外上市公司保持良好信誉和股价的重要条件,否则可能对中国上市公司海外形象带来负面影响。(原载《石油财经》,另一作者为李方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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