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现场处置结束后,省民政厅、事发地政府、有关保险机构、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和事故相关单位各司其责,做好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灾后重建和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善后处理工作。 6.2 事故调查 应急工作结束后,省安全监管局会同省能源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故原因调查。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6.3 总结评估 重大以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结束后,省指挥部办公室将应急处置有关文字、图片、录像等资料整理归档,并对事故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总结评估报告上报省人民政府。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要根据各自职责和实际情况,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储备抢险救援物资,积极开展救援知识、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 7.2 物资装备保障 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根据应急需要,储备应急物资、常用装备和特种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数据库,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备。 7.3 资金保障 现场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或责任暂无法明确的,根据应急响应等级对应的政府责任主体,由同级政府按照省指挥部指令先行垫付。 7.4 技术保障 省能源局及相关部门应建立省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强化技术支撑。 7.5 宣传培训 7.5.1宣传 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应告知员工和周边群众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的主要危险及危害,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知识。 7.5.2培训 省能源局指导各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专业救援机构和专业救援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使其掌握事故抢险救援技能。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应将事故应急救援纳入经常性培训计划。 8 附 则 8.1 名词解释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指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等输送;不包括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本预案所称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稳定和群众生活的紧急事故灾难事件。包括以下四类: (1)运输安全事件。因管道老化、质量缺陷等引发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泄漏着火爆炸事件。 (2)因盗抢、第三方施工等引发的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破坏事件。 (3)因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等引发的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破坏事件。 (4)其他事件。 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指投资拥有、运营或受托运营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的企业。 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各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结合实际,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修订。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应制定并完善企业应急预案,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备案。 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并建立应急预案持续改进机制。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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