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求职攻略合集【第四十三章 如何签订三方协议 劳动合同】强烈推荐
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就业协议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表现在:1.毕业生就业协议又称"三方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协议,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
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2.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
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4.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
每个毕业生在落实就业单位后,应该与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就业协议是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前明确双方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必须慎重签订。经过多次的完善,教育部门统一印制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已经逐渐向劳动合同靠拢了,它的内容基本含盖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前后8项条款将大学生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罗列得清清楚楚。
协议书的第3项条款包含见习期、薪金等重要内容,而且具备形式上的完整,只要填上几个数字和文字,关系立马明确。但在第3项条款的起始处,有着一段文字的补充:"如果甲乙双方已有约定,可以不填写以下栏目,并另附约定条款。"
由于有这个补充规定,不少毕业生所签的就业协议书上第3项条款内容存在空白,除了口头约定外,极少另附条款,只说"按我公司人事制度履行"。相比之下,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和跨国公司所签订的协议书,就填写得极其规范,没有"空白"。
在劳动法律关系问题上一般都以书面文书作为履行的基础,特别在发生争议时,处理部门也都以书面文件作为证据,口头的承诺是不能作为证据的。已签约的大学生,当属幸运。可他们其中一些人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中事关见习期、薪金等关键内容却是一片空白,这就是用人单位的"签约前提"。当然用人单位在签约前也曾向大学生对见习期、薪金等作出承诺,但离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至少还有几个月的时间,现今那些优厚的口头承诺会不会临时变卦,实在令人担心。
就业协议书是与劳动合同的衔接,因为签约时学生都还在学校,还要经过见习才能确定最后的职位、薪水,同时协议书确实存在"市场制约"问题,用人单位也不一定是故意对协议书上的见习期、薪金等项目留"空白"。有的单位顾及到行业机密等原因略去不填,甚至填一个假数字。有的单位薪金本来就是浮动制,也回避填写,所以会有内容"空白"现象的出现。
不过,的确有单位纯粹是为了吸引同学,故意许诺高职、高薪,到时又以各种原因拒绝履行协约。所以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尽可能不要出现"空白"。否则吃亏的肯定是你,同时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与用人单位签约时,尽可能多了解对方,仔细斟酌约定的内容。
若由于某些原因无法填写就业协议书上的一些内容,一定要写好另外的约定并附在协议书上,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经签署的就业协议书上内容在正式签署劳动合同前一直有效,如果劳动合同标准低于协议书条款,学生可以要求单位赔偿违约金。
每个毕业生找到用人单位后都要先签订就业协议书,这个协议是意向性的,各个高校的就业指导中心和用人单位都要盖章后才能生效。这样,由学校进行监督,就可以避免学生"一女多嫁"情况的出现。
面对日益严峻的就业压力,有不少大学生为了"保底",先逮住一个单位就签,等到日后收到工作地点、薪水福利和发展空间都更好的用人单位的录用通知时,便投奔后者。"人往高处走"的观念让毕业生很难满足于现状。
当然,也有一些学生本来并没有打算违约,但参加工作以后,觉得单位不适合自己。一旦找到心仪的去处,他们也会毫不犹豫地奔去。
当前一些不合理的制度也是造成毕业生频繁违约的原因之一。在现有的体制下,公务员、研究生的录取结果以及出国的签证都要到来年三、四月才能知晓,而到那时好单位早已完成招兵买马的任务。许多考研、考公务员、出国的同学为了稳妥起见,免得失败以后没有落脚的地方,就倾向于先找个单位签约。
按照有关规定,大学生违约要承担一定的违约金,金额一般在3000元-5000元之间。但这并不能有效地阻止大学生违约,对他们而言,一份更好工作的价值远远超出这笔钱。
□签约以前,先了解一下这家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成立年限:是有一定年限,已经开拓出相应的市场了,还是刚刚起步,处于不规范和摸索状态。因为这影响到公司能够让你学到东西的深度和广度。
经营状况:很难想象在一家财务状况极其糟糕、管理极其混乱的公司能够给你带来什么样的成长体验。
用人机制和晋升制度:这是对一家公司企业文化的一个侧面的了解。它是不拘一格发掘人才的,还是任人唯亲、讲求与领导的关系的。尽可能地从各个角度去了解这些,可以让你对自己在这家公司的发展空间做一个最充分的预估。
培训体系:是最大限度地尊重员工,并给予员工完善的培训,还是只看重员工的无条件付出,而不考虑员工的职业发展要求的。了解公司的培训体系,也可以让自己更好地判断去留。
下一步市场发展方向:是固守原有的市场,不再进取了;还是计划进一步地拓展相应市场,并有更大的举措;抑或很多项目正在撤销,市场正在萎缩。也许你会说这是高层的决定与我无关。但是,要知道,如果说企业是一艘正在航行的船的话,它的好坏,往往也决定了船上每个人命运的好坏。
了解你的领导:不管是大单位的一个决策层面也好,还是小单位独当一面的领导,他们的个人能力以及领导力的好坏,往往也影响到单位的发展。
当然,一家单位不可能十全十美。对于一名求职者,尤其是刚刚大学毕业的求职者来说,最关键的是要明确,在这家单位的工作内容与自己希望的职业发展方向是不是契合,这家单位的稳定性如何,以及是否能够提升自己的职业能力。
□签订协议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和学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如果想分清关系,建立有效的法律保障,那么就应签订劳资双方的协议。如果遇到毕业生毁约,用人单位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可向法院起诉。虽然一般的用人单位不会为此而纠缠,但是若遇到较真的单位的话,毕业生就会惹上麻烦。
在签就业协议书时,对待附加协议要更加认真谨慎,因为这样的协议的法律效力几乎等同于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仔细斟酌后再签,切不可草率,更不能轻易违约。毕业生在签约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切忌未就业先毁约。如果只想通过找一份工作落户,或者转移人事关系,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合同期限不宜定得太长。
实例扫描
三个上海名牌高校的毕业生,与上海的一家大公司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协议约定了月收入,但是没有约定违约的责任和赔偿。按惯例,毕业生应当在当年的7月到签订就业协议的单位报到,成为这个单位的正式职工。但是在6月底,那家公司电话通知他们,由于原来准备上一个新项目,现在决定不上了,所以要撤销就业协议,叫他们不要去报到了。他们几次找这家公司论理,但都遭拒绝。他们向劳动申请仲裁,回答说在校学生不能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就业协议不算劳动合同,他们不能受理。他们向法院咨询,法院说就业协议属于劳动关系,必须经劳动仲裁裁定,对裁定不服,才可以向法院起诉。就业协议成了废纸。在他们被耽搁的半年里,好单位基本都招聘结束,要重新开始寻找就业单位,不但可选择的余地大为减小,工资也可能要大打折扣。
同样的情况也使用人单位头疼。一家规模不小的民营企业从上年的12月开始,花了5个月时间,北上南下,用去近十万元,陆续与20名应届毕业生签订了就业协议,为了使他们的工作尽快上手,在他们毕业前,就送他们到外面培训,平均每个人用去了近万元。然而目前至少有一半的毕业生已经通知说决定不来公司了,至于剩下的一半,要到正式报到时才知道他们到底来不来。气得公司老总发誓说,以后再也不找应届毕业生了。
□大学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大学生在求职中取得的阶段性成绩,但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在经验和掌握专业知识程度等方面的不对称性,使他们明显处于劣势。为了保障自己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大学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对自己负责。通常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下面事项。
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合法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其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前提,如果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合法,那么求职者的权益保护就会遇到困难。因此,求职者一定要先确认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备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条件,包括:用人单位这一劳动合同主体须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权利与义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不得从事非法工作。此外,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形式必须合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两年以下合同试用期不能超60天
大学毕业生刚进单位,一般都会有一定的试用期。根据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在两年以下的,应按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确定试用期,即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可以在6个月内约定试用期。需注意的是,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应细化
岗位工种外延大或比较广,说明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当事人从事的岗位工种变化范围大。求职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对岗位工种适度细化。
对于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求职者希望在劳动合同体现的内容,当事人可提出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要求。
掌握必要的相关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应具备以下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了前面这些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它内容。
求职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最好应该认真学习和了解一些劳动法律和法规方面的知识,例如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法律责任等规定,这样求职者才有利于争取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权利和义务,或者一旦日后用人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求职者就可以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掌握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时应该承担的责任,有利于毕业生争取主动权。比如: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超过以上规定期限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的期限,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按照规定,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当事人要求约定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则应按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对应相关的规定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在求职者上岗、试用前与用人单位签订,而不是试用合格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由劳动监察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对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未订立劳动合同的,除非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符合开除、除名、辞退条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掌握相关细节
签订劳动合同前,大学毕业生应该仔细阅读关于岗位的工作说明书、岗位责任制、劳动纪律、工资支付规定、绩效考核制度、劳动合同管理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不论这些用人单位的文件是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因为,这些文件中会涉及毕业生求职者多方面的权益,求职者遵守规定是法定义务。而且,这些文件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约束力。
当劳动合同涉及数字时,应当使用大写汉字。劳动合同至少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毕业生应妥善保管。用人单位事先起草了劳动合同文本,要求毕业生签字时,一定要慎重,对文本仔细推敲,发现条款表述不清、概念模糊的,及时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说明修订。而且,签订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把单位承诺的待遇写上去,要么写在协议书的备注栏里,或另外单独写在一张纸上,但一定要双方都签字盖章,以保证自己的利益。
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必须在签订的合同中说明。劳动关系约定的有效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资关系即行消失,不再合法存在。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同意,可决定续签或重新签订新合同,以延续或重新建立劳动关系。
许多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和保护之外设置软条文,劳动者要特别小心这些内容,否则将会承担不必要的责任或遭受利益损失。为稳妥起见,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也可以向劳动事务咨询事务所或有关法律事务所进行咨询,以利于提高劳动合同的保险系数。
尽管就业形势严峻,但毕业生千万不能因为求职心切而放松警惕,忽视或放松对对方的考察了解。为了稳妥起见,最好在签约前到用人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对用人单位的运行情况、拟安排的岗位、工作条件、用工制度及工资住房、养老保险等各项待遇进行详细了解,切忌草率从事。避免到用人单位工作以后,才知道待遇和所说的对不上号,想走还得交违约金的尴尬。同时,还要防止中介骗局、网络求职陷阱、白白做试用期劳力等欺诈行为。
在签约中,毕业生应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因签订劳动合同而进入不良用人单位预设的陷阱而上当受骗,劳动合同陷阱在下面还要提及,这里不作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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